编者按股票怎样加杠杆
“金融案鉴”栏目依托北京金融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,聚焦金融领域常见的纠纷类型,涵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、保险合同纠纷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、委托理财合同纠纷、银行卡纠纷、营业信托纠纷以及票据纠纷等。栏目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,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升法律意识,增强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,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助力营造更加健康、有序的金融法治环境。
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,就借款合同和保证、抵押等从合同的签订、履行而引发的纠纷。其中,“甲贷乙用”的债务清偿责任主体认定,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。该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重大利害关系的确认和调整,还对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法治环境具有重要影响。
本期“金融案鉴”,我们将以一起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,来讲解“甲贷乙用”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责任归属。
案情简介
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郝某签订《借款合同》,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,郝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。在庭审过程中,郝某认为自己只是将身份证借给他人,实际资金使用人及车辆受益人都不是自己。据郝某回忆,前段时间好友刘某手头紧,想借自己身份证贷款买车。他也没多想,爽快地给了身份证,并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。然而,贷款到期后,刘某和那辆车竟然“人间蒸发”,银行多次催款无果,最终一纸诉状将郝某告上了法庭。
法庭上,郝某拿着那份亲笔签名的借款合同,彻底傻了眼。他这才意识到,当初的“义气之举”竟让自己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郝某出借身份证,放任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车,视为对实际借款人的认可,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,判决郝某应当对借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在借款合同中出现
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
当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
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
根据“合同相对性”原则,金融借款合同效力应当约束出借人和借款人。但由于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,还款责任的认定应当分情形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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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在订立借款合同时知晓实际借款人,则不受借款合同约束,实际借款人承担责任。应当根据双方举证认定银行对于“甲贷乙用”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。若银行在订立合同时知晓实际借款人,则借款合同直接约束银行和实际借款人,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;反之,应依据“合同相对性”原则,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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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义借款人明知借款事实,且无法举证证明银行知晓实际用款人,构成表见代理,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。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,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或疏忽,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,从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,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。在金融借款中,名义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,合同形式上显示名义借款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借款,银行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任发放贷款。
银行作为相对人,需要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且无过失的,即银行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名义借款人没有代理权。如果名义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银行知晓实际用款人,那么银行在主观上可能被认定为善意且无过失。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进行形式审查,如核实借款人身份、信用记录等,这些审查行为可以作为银行善意的依据。
法官提示
借名贷款隐患多 签字借贷要当心
在金融借款纠纷中,实际借款人通常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,许多当事人出于信任而盲目帮助他人贷款,由于不了解借名贷款的法律风险,以致被迫背负巨额债务,悔不当初。因此,应尽量避免参与借名贷款,谨慎对待任何形式的借贷行为,切勿因情面或轻信他人而忽视潜在风险。同时,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情况,不得在明知“甲贷乙用”情形下违规放款,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。
供稿 | 黄莹荧 刁天
王淑璇(研修生)
编辑 | 张璐璐股票怎样加杠杆